103年度
May 14, 2022

103年度工程督導

103年度
May 14, 2022
作業要點

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內授營署都字第1060803608號函訂定,自106年3月15日生效


  • 本要點依內政部臺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執行要點第5點規定訂之。
  • 為提升城鄉風貌計畫品質、預防工程缺失、督導工程進度以及抽查過去年度補助計畫維護管理情形,內政部營建署(以下稱本署)於計畫執行期間,應辦理年度整體執行績效、工程督導及維護管理等考核評鑑。
  • 有關考核評鑑之項目內容、辦理時程、評鑑方法及程序等事項,由本署另擬工作執行計畫。
  • 為辦理直轄市、縣(市)整體執行績效、工程督導及維護管理之考核評鑑,應設置考核評鑑小組。(以下稱本小組)
    考核評鑑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,委員十人至十五人。
    考核評鑑小組委員之選任,必須具有都市設計、景觀、建築或土木工程等相關專業背景之學者專家擔任之。
    考核評鑑小組所需工作人員,由本署都市計畫組派兼。
    本小組內聘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。但外聘委員得依「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」及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之規定,支領出席費、交通費及住宿費。
  • 受考核評鑑對象應依附件所列項目建立評鑑資料彙整檔卷,以供考核評鑑小組委員參考;受考核評鑑之個案計畫,其執行機關或維護管理單位,應配合評鑑作業需要派員列席說明。
  • 評鑑成績評定及獎懲:
    1. 以各考核評鑑委員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之;評鑑成績評定前二名者為特優,三至十一名者為優等,十二名至十九名者為中等,評鑑成績後三名者為待加強之縣市。總和平均結果有二位小數時,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。
    2. 排名列為特優者給予以下獎勵:
      (a)當年度酌增補助額度。
      (b)相關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記功獎勵。
    3. 排名列為優等者給予相關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嘉獎獎勵。
    4. 連續二年名列待加強之縣市者,將以內政部首長函發其縣市首長敦促相關計畫之執行,並酌減下一年度補助比例。
  • 考核評鑑結果經考核評鑑小組會議決議通過後,函知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並公布於本署網站。
  • 本署辦理考核評鑑作業所需之費用,由城鄉風貌計畫建設相關預算下勻支,並依相關作業規定支用。
  • 本作業要點自公佈日起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評鑑計畫

執行目標與方法

  營建署首先將彙整各地方縣市政府辦理 103 年度「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」。其中包含計畫執行進度、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、地方政府內部控管機制及計畫執行效益等工作項目,並分別研擬具體可供衡量指標,以辦理年度評鑑,據以推薦執行績優之縣市單位或個別計畫等。

  本年度績效評鑑亦建立在過去辦理評鑑的基礎上,延續以往的「行政執行績效評鑑」及「工程督導考核」兩階段辦理。

(一) 績效評鑑執行目標

103 年度城鎮風貌執行績效評鑑延續 102 年度評鑑方式,針對「準備、協商過程」、「團隊伙伴關係」以及「執行管考」三個面向分析與了解各縣市執行上的表現,調查對象分別為縣市承辦單位、景觀總顧問。評鑑模式強調中央、地方縣市政府與學習輔導專案管理中心三方共同學習成長,以學習性及創新性精神轉化城鎮風貌與社區營造,及基本的執行能力、控管能力、合作能力等之評量工作來進行,與過去年度評鑑方式不同處為評鑑階段分數占比之調整。

103 年度績效評鑑之主要執行工作項目如下:


  • 成立績效評鑑委員會。
  • 進行評鑑指標研擬修正與配分調整。
  • 召開評鑑說明會或執行座談會。
  • 進行第一階段評鑑工作-「縣市管考評鑑」、「縣市整體執行績效評鑑」。
  • 進行第二階段評鑑工作-「現地督導考核」。

延續過去評鑑方式,「縣市管考評鑑」主要在於了解本年度各縣市對於城鎮風貌執行過程中之績效表現,調查表包括:

  • 「縣市整體執行績效自評表」。
  • 「縣市整體執行績效景觀總顧問自評表」。
  • 「營建署評核縣市執行狀況表」。
  • 「縣市政府執行情形評述表」。

評鑑結果

本次103年度執行績效評鑑暨工程督導考核結果說明如下:

  1. 整體表現「特優」縣市:屏東縣、宜蘭縣等2 縣市。
  2. 整體表現「優等」縣市:桃園市、臺南市及新北市等3 縣市。
  3. 個案工程督導「前3名」縣市:新北市「「平溪鐵道‧侯硐整體風貌」環境營造工程」、高雄市「大苓地區中鋼支線鐵道綠廊第三期工程」及屏東縣「潮州鎮三星路公園周邊景觀改善工程」。
  4. 個案管理維護「前3名」縣市:澎湖縣「澎湖菊苑滯洪池及水岸環境整治計畫」、屏東縣「屏東市仁愛國小及中山公園周邊人行環境串連改造計畫工程」及屏東縣「打造屏東健康城市-屏東市復興路帶狀隙地再造工程」。